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燈泡壹個、吸食紙管壹支、及吸食塑管貳支,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本件扣案之吸食燈泡一個、吸食紙管一支、及吸食塑管二支等物,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均殘留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定中心八十九年四月十日(89)剛得字第04597號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核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貳級毒品,上開扣案物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且為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芳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