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上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祥聖欣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太平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
洪維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俞慧君~B法官陳麗芬~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