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丙○○
甲○○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丙○○處有期徒刑伍月,甲○○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 伍台 、「孔雀王」、「金銀豹」、「霹靂火」、「水果精靈」各壹台(以上均含IC板)及賭資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茲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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