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