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34號
原 告 李姿宜
法定代理人 李燮明
廖麗英
被 告 王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兆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34號
原 告 李姿宜
法定代理人 李燮明
廖麗英
被 告 王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