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34號
原   告  李姿宜
法定代理人  李燮明
       廖麗英
被   告  王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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