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8號(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10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蒞追字第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各該沒收欄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沒收欄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共伍拾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27號及91年度斗簡字第1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於民國93年4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係乙○○之胞妹,兩人均住在彰化縣○○鎮○○里○○路○段○○○巷○○○弄○○號。甲○○因缺錢花用及購買毒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6年2月11日中午12時許,至上址乙○○之房間內,徒手竊取乙○○所有,放置在房間抽屜內之華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張,得手並撥打電話辦理開卡後,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並行使私文書之個別犯意,先在上開華南銀行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乙○○」之署押,藉以表示係由乙○○本人親自簽名且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均有權使用之意思,而偽造信用卡背面私文書,嗣隨即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持上開竊得之華南銀行信用卡,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佯裝為有權使用該等信用卡之人,而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以行使,且在附表一、二所示消費特約商店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簽「乙○○」之署押(另一聯持卡人存根聯則毋庸簽名),以表示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而分別偽造不實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私文書,再將偽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交予各該特約商店人員收執、核對持卡人身分以為行使,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陷於錯誤,允以簽帳消費,而將甲○○選購如附表一所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交付其收取,或提供如附表二所得利益欄所示之住宿服務,華南銀行亦誤認其即為信用卡持有人而代為墊付,足生損害於乙○○對財產處分之自主權、決定權及個人信用、華南銀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對信用卡消費審核及華南銀行對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其總計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272,593元之財物及價值9,840元之利益。嗣因乙○○於96年4月11日接獲華南銀行之信用卡帳單,始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另本案起訴後,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調取甲○○於入監執行時交付保管之上開華南銀行信用卡1張扣案。
三、案經乙○○及華南銀行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蒞庭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查被害人乙○○係被告之胞姊,已據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而被害人乙○○於96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其與被告係親姊妹,要對甲○○提出告訴等語(參偵卷第7、8頁),是被告與被害人乙○○之間係屬二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且被害人乙○○已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乙節,當可認定。
三、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又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人於96年9月21日以彰檢良律96蒞追3字第39674號函檢送96年度蒞追字第3號追加起訴狀,以被告甲○○另於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時間、地點,另有盜刷上開華南銀行信用消費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2次,與本案起訴被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行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犯罪,乃以書狀追加起訴此部分之犯行,有上開函文及追加起訴狀可參,茲審核公訴人追加起訴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應予許可並與起訴部分併予審判。
貳、認定被告有罪之論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乙○○、華南銀行之告訴代理人 溫武平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 林怡芬 (庭園大飯店櫃檯人員)、 符志斌 (朝代珠寶店負責人)、 王陳鳳琴金成山 銀樓負責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旅客登記單
1紙、華南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1份(附於院卷)、被告偽造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帳單列印明細1份、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影本共51紙(附於院卷)附卷可稽,另復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扣案可佐,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被告竊盜告訴人乙○○所申辦之華南銀行信用卡後,擅自在信用卡背面偽造乙○○之簽名,復持以刷卡消費,偽造簽帳單,使華南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誤認係乙○○本人消費,而分別同意交易而交付財物、提供服務及允諾、墊付款項,華南銀行並據以向乙○○請求付款,此不但妨害乙○○對財產處分之自主權、決定權及個人信用,亦影響華南銀行、各該特約商店對信用卡消費審核及華南銀行對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另被告自承盜刷信用卡係因缺錢花用,且於刷卡消費後,不但無力付款,亦確實未繳付信用卡消費款項等情,是被告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施詐術以獲取財物及利益之意圖亦已明確。
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應成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3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應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
二、是核被告徒手竊取告訴人乙○○所有之華南銀行信用卡,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在上開竊得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乙○○」之署押,復持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信用卡消費,並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乙○○」署押,進而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人員以行使,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持上開竊得之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信用卡消費,並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乙○○」署押,進而交付予該特約商店人員以行使,使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偽造「乙○○」之署押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帳單上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96年度偵字第5210號起訴書雖認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此部份業經公訴人於開庭時及補充理由狀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是本院已毋庸再為法條之變更,附此敘明。
三、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有93年度臺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各次刷卡消費,均先交付背面有偽造「乙○○」署押之信用卡予特約商店人員後,再交付偽造「乙○○」署押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予特約商店人員之行為,目的均為利用盜刷信用卡以獲得該次消費所欲取得之財物或利益(服務),依上揭判決意旨,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被告上揭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如附表
一、二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侵害乙○○、華南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上開普通竊盜罪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51罪,罪名或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至96年度偵字第5210號起訴書認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各次犯行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惟此部分業經公訴人於開庭時及補充理由狀中更正論以想像競合犯,併此敘明。
五、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27號及91年度斗簡字第1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於93年4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非佳,竟又因缺錢花用及購買毒品,即利用同財共居機會對胞姊下手行竊,且盜刷信用卡消費,偽造持卡人之簽名,損及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之權益,並影響金融交易秩序且盜刷信用卡筆數達51筆,因此詐得之財物及利益合計價值達282,433元,所得利益甚鉅,所生損害非輕,再參酌各次犯行所得利益多寡,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又查被告本案各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均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八、沒收:㈠被告雖在扣案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偽
造「乙○○」署押而偽造之私文書,惟此偽造之私文書已附合在該信用卡上,而該信用卡係被告竊盜所得之物,告訴人乙○○依法得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遽予沒收(最高法院40年臺非字第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自不得宣告沒收之,惟其上偽造之「乙○○」署押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㈡按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書類,既已交付予被害人收受,
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時、地,在刷卡消費時所偽造之各該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均因已交付特約商店以行使,非被告所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惟各該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各1枚(均一式二聯,僅商店存根聯需持卡人簽名,另一聯即持卡人存根聯不需簽名,亦無複寫),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分別於各該次犯行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盜刷信用卡消費所製發之信用卡簽
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均未據扣案,又非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6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
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
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一:
┌──┬──────┬──────────────┬────┬─────┬────────────┬───────────┐│編號│刷卡時間(均│刷卡地點(特約商店名稱)│所得財物│金額(新臺│所處罪刑│沒收│││為民國96年)│││幣:元)│││├──┼──────┼──────────────┼────┼─────┼────────────┼───────────┤│1│2月11日下午1│彰化縣○○鎮○○路○段○○○號「│汽油│3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4分許│員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扣案華南銀行490724│││││││刑壹月又壹拾伍日。│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押1││││││││枚。│├──┼──────┼──────────────┼────┼─────┼────────────┼───────────┤│2│2月11日下午1│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59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3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2月12日下午4│同上│金飾│45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8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4│2月13日晚間8│同上│金飾│867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58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5│2月14日晚間7│同上│金飾│48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6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6│2月15日中午│同上│金飾│725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26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7│2月15日下午3│同上│金飾│2376│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1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8│2月16日晚間8│同上│金飾│8335│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1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9│2月17日下午1│同上│金飾│507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0│2月20日下午5│彰化縣○○鎮○○路○○○號「鈺│金飾│7429│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48分許│珊銀樓」│││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1│2月21日中午│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51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22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2│2月22日上午│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62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0時45分許│金成山銀樓」│││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3│2月22日下午│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385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3時21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4│2月23日中午│同上│金飾│497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27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5│2月24日下午1│同上│金飾│494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56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6│2月25日上午│同上│金飾│608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1時54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7│2月26日中午│同上│金飾│6037│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10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8│2月28日下午1│同上│金飾│616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4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19│3月1日晚間7│同上│金飾│118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7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20│3月6日晚間6│同上│金飾│120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5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21│3月10日下午5│同上│金飾│1173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5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22│3月13日下午1│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1478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4分許│金成山銀樓」│││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23│3月15日晚間6│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116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6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24│3月16日下午4│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63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39分許│金成山銀樓」│││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25│3月17日晚間6│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1169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41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26│3月17日下午3│彰化縣○○鎮○○路○段○○○號「│汽油│3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8分許│員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27│3月19日下午3│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1169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9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28│3月20日下午2│彰化縣○○鎮○○路○段○○○號「│汽油│2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57分許│員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補│││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充理由書書誤載為彰化縣田中鎮│││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斗中路1段246號「統一精工--│││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田中站」,業經公訴人更正)│││││├──┼──────┼──────────────┼────┼─────┼────────────┼───────────┤│29│3月20日晚間6│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604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0分許│金成山銀樓」│││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0│3月21日中午│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116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25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1│3月21日下午5│彰化縣○○鎮○○路○段○○○號「│汽油│2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45分許│統一精工--田中站」│││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32│3月22日中午│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116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44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3│3月24日下午│同上│金飾│116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2時49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4│3月25日下午1│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6056│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39分許│金成山銀樓」│││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5│3月26日晚間8│彰化縣○○鎮○○路○段○○○號「│金飾│116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9分許│朝代珠寶金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6│3月28日下午4│同上│金飾│116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52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7│3月30日晚間8│同上│金飾│116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3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貳月。│之「乙○○」署押1枚。│├──┼──────┼──────────────┼────┼─────┼────────────┼───────────┤│38│4月1日下午2│彰化縣○○鎮○○路○段○○○號「│汽油│3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42分許│統一精工--田中站」│││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39│4月2日下午4│同上│汽油│30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59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刑壹月又壹拾伍日。││├──┼──────┴──────────────┴────┴─────┴────────────┴───────────┤│總計│272,593元│└──┴─────────────────────────────────────────────────────────┘附表二:
┌──┬──────┬──────────────┬────┬─────┬────────────┬───────────┐│編號│刷卡時間(均│刷卡地點(特約商店名稱)│所得利益│金額(新臺│所處罪刑│沒收│││為民國96年)│││幣:元)│││├──┼──────┼──────────────┼────┼─────┼────────────┼───────────┤│1│3月22日中午│彰化縣○○鎮○○路○○號「庭園│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44分許│大飯店」│││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2│3月23日下午1│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48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3│3月24日中午│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5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4│3月25日中午│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2時13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5│3月26日下午3│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45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6│3月27日下午4│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2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7│3月28日下午1│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57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8│3月29日下午4│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56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9│3月30日下午4│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2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10│3月31日下午2│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2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11│4月1日下午3│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47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12│4月2日下午5│同上│旅館住宿│820│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時16分許││││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上偽簽「乙○○」署押1│││││││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枚;同上信用卡背面偽造│││││││刑壹月又壹拾伍日。│之「乙○○」署押1枚。│├──┼──────┴──────────────┴────┴─────┴────────────┴───────────┤│總計│9,84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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