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被告中國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范清銘法官段景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