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丁○○
乙○○庚○○壬○○辛○○甲○○戊○○○上訴人丙○○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張華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呂溪木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