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О三號
被告 蔡勝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勝桐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勝桐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
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