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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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唐麗琴
代 理 人  顏瑞成 律師
相 對 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主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另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內湖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
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與聲請人起訴狀所載
相對人主務所係在新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13
不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羅以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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