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方淑真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