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