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八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下同)玖拾貳年肆月拾柒日接押審理中,其間除曾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裁定自玖拾貳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外,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貳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