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李嘉玲 等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嘉玲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72,69
6元及利息,竟將其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
予相對人李**,相對人李嘉玲上開行為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
實現,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確認相對人間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之
確認之訴,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
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