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所有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九號
一、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被告應於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
,或請求權基礎、攻擊防禦方法、事項、爭執及不爭執之事實。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如無法協議時,兩造應另於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整理爭點之結果分別提出摘要書狀。(選用例稿、附表)*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