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9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庚豪
戴俊強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大麻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00號被告王庚豪、戴俊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查扣如主文所示之大麻淨重零點一公克,因被告王庚豪、戴俊強業經該署處分不起訴確定,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屬實,惟查扣之上開大麻零點一公克,經警方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淨重零點一三公克,取零點零六公克鑑驗,餘零點零七公克,有該局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取樣鑑驗用罄之大麻零點零六公克已不存在,自應僅就驗餘之大麻淨重零點零七公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