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 王鳳生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亞經濟管理教育基金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華亞經濟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鳳生為財團法人華亞經濟管理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二冊第四九頁第六五0號)。因捐助章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所定不符業務發展之需要,乃提請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華亞經濟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