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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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17號聲請人 陳美拉 住址詳卷非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相對人 黃景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改定親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本案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因裁判確定或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前,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黃昱璇 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每月第一、三個週六上午10時至週日下午6時止,得會面、出遊、同宿,接送方式為於會面交往開始時,由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黃昱璇送至林內火車站交付給聲請人帶回,並於會面交往結束時,由聲請人將未成年子女黃昱璇送回林內火車站交付給相對人。
二、上開會面交往時間若遇未成年子女黃昱璇學校活動或隔週有考試,則暫停一次;聲請人應於上開會面交往日前告知相對人會到林內火車站接回未成年子女黃昱璇之確切時間。
三、聲請人平日晚間7時至8時,得與未成年子女黃昱璇通話或視訊。
四、兩造均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對造之觀念。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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