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武勇
訴訟代理人 李嘉睿
呂維凱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劉明霞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萬4,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