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楊義林 相對人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1748號准予假扣押後(執行案號為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53號),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至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關於編號第026236號北海福座永久使權狀部分,應非屬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範圍,是設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