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睿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家睿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家睿(曾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甫於97年1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曾於98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8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及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嗣經張家睿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4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於翌日出監,其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之加害人,並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命張家睿自100年4月13日起前往指定之執行機構接受為期3個月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詎張家睿接獲通知後,僅於100年4月13日、同年5月4日到達執行機構接受身心治療,嗣即無正當理由不到達執行機構接受身心治療等處遇,經臺中市政府於100年9月6日,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府授社家防字第100168113號裁處書,裁處張家睿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同時且通知張家睿應於100年10月5日上午10時許,至國軍臺中總醫院精神科2樓會議室接受處遇,該裁處書並已於100年9月8日合法送達,惟張家睿屆期仍不履行。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家睿於偵查中之供述(見偵卷第123、188頁)。
(二)卷附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0年3月24日中市衛心字第1001200455號函、100年5月6日中市衛心字第1001200909號函、100年8月4日中市衛心字第1001201807號函臺中市政府100年9月6日府授社家防字第1000168113號函、裁處書、送達證書、性侵害加害人特殊狀況通知書及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通知書、合約書、簽到單、教育紀錄表等(見偵卷第42頁、103-114、171-176頁)。
(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7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各1份(均見本院卷)。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查,被告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甫於97年1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及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4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於98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或受緩起訴處分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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