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六九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法八八矯字第○一六○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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