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間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8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8年4月6日,以98審撤緩字第37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3條,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