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56號
原   告  繆俊華
原告與被告 陳文旭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500元(
依原證三之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現值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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