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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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737號聲請人 唐香燕
唐香然 陳宗琦 相對人 楊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優先承買通知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土地謄本、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出入境資訊所載,相對人於民國91年10月1日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並於93年1月26日出境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