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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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施用│有期徒刑│96年2│臺灣板橋│本院96│96年10月│本院96年│96年12月││第一│1年,減│月16日│地方法院│年度訴│22日│度訴字第│25日││級毒│為有期徒││檢察署96│字第22││2286號│││品罪│刑6月││年度毒偵│86號││││││││字第3080│││││││││號│││││├──┼────┼───┼────┼───┼────┼────┼────┤│施用│有期徒刑│96年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第二│7月,減│月16日│││││││級毒│為有期徒││││││││品罪│刑3月又│││││││││15日│││││││├──┼────┼───┼────┼───┼────┼────┼────┤│施用│有期徒刑│96年4│臺灣嘉義│本院96│96年11月│本院96年│96年12月││第一│10月,減│月14日│地方法院│年度訴│14日│度訴字第│18日││級毒│為有期徒││檢察署96│字第33││3363號│││品罪│刑5月││年度毒偵│63號││││││││字第933│││││││││號│││││├──┼────┼───┼────┼───┼────┼────┼────┤│施用│有期徒刑│96年4│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第二│4月,減│月8日│││││││級毒│為有期徒││││││││品罪│刑2月│││││││├──┼────┼───┼────┼───┼────┼────┼────┤│施用│有期徒刑│96年4│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第二│4月,減│月12日│││││││級毒│為有期徒││││││││品罪│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