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15號
原   告  黃坤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見達林志煌
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7
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3,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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