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82號
原   告  楊錫卿
被   告  張立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
提出歷次書狀電子檔。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