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9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江貴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10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3日向原告申辦威士信用卡,依
約被告得於信用額度內代償其持有其他機構信用卡、現金卡
及信用貸款之未償帳款並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
負帳款應於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嗣被告至100年3月20日止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作何聲明或
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裁判費1000元、公
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