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楊等
相 對 人  楊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05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被告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因屬強制調解事件,故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未
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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