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507號
原   告  蘇麗華
被   告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規定,原告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又該款規定事項當事人無從補正,故審判長無庸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期間命補正。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間原有債權債務關係,嗣被告於民
國91年間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伊薪資
債權強制執行,經陸續扣薪及還款清償後,至95年10月底為
止,伊總計清償本息606,185元,僅餘本金13,689元尚未清
償,伊恐被告有欺騙行為,遂與被告協議,應由被告提出最
後一期應繳款項,經伊核對無誤再為付款,詎被告迄未履行
義務,至伊最後一期款項未能履行,伊就被告受領遲延期間
,已無支付利息之義務,對被告已無債務存在,不料,被告
再度持同一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執
字第42186號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囑託鈞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1459號執行伊薪資債權,為
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聲明請求鈞院100年度司
執助字第1459號請求返還借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前揭法律關係,已於100年5月
31日對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具狀起訴,現由該法院以10
0年度中簡字第137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在案,有該
案蓋有收件章之起訴書影本1件在卷可佐。按債務人異議之
訴,係債務人主張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有消滅或妨礙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因而請求判決不許強制執行,以排除執行
名義之執行力,本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1459號強制執行事
件,乃係基於同一執行名義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囑託而繫屬
,因此,原告為排除同一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又100年6月
8日再向本院遞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民事訴訟法253
條規定,自屬重複起訴,並非合法,揆諸首揭說明,毋庸命
其補正,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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