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陳月秀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2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4,87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
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