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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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昆晃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昆晃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99年87月2
1日」更正為「99年8月21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
行「保護令原行紀錄表」更正為「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昆晃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告訴人 陳美蘭 為被告之前同居人,雙方曾訂立
婚約,二人間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
員。爰審酌被告雖已與告訴人解除婚約,惟於接獲民事通常
保護令裁定、獲悉禁止事項後,仍恣意違反上開保護令之內
容,惡性非輕,並被告犯後仍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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