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添財
張振昌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被告 廖佩儀
吳若薰 魏妊羽 (原名 魏淑惠 ) 曾秀莉 林威吉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 陳運祥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被告 徐金淮
鄭吉雄 李友文 張惟翔 (原名 張孜明 ) 詹國麟 黃柏睿 (原名 黃俊清 ) 曾忠添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沈朝標律師被告 張榮峻
李盛 騰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詹宗諺 律師被告 陳宗昌
邱俊煒 陳志全 林展民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
詹宗諺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1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添財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振昌、林威吉、詹國麟、黃柏睿、 李盛騰 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佩儀、曾秀莉、陳運祥、徐金淮、李友文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若薰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⒎所示之物均沒收。
魏妊羽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吉雄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惟翔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忠添、張榮峻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⒌至⒎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宗昌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摻有第三級 毒品愷 他命之香菸壹支沒收;又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貳支均沒收。
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⒏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蔡添財、魏妊羽、鄭吉雄前科情形如下:㈠蔡添財前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2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50日確定,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498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拘役25日確定,已於96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魏妊羽前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上字
第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93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㈢鄭吉雄前於95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
2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40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後,因羈押折抵期滿,已於97年4月24日經檢察官簽結執行完畢。
㈣張惟翔前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 上開 有期徒刑部分與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接續執行,已於94年7月29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蔡添財仍不知悛悔,於95年6月間某日起至96年9月間某日止獨資經營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9樓之 君悅 酒店(招牌名稱為 喜來登 酒店,下稱 君悅酒 店)、另於96年
9月間某日起獨資經營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
2、3、4樓之 尊皇 酒店(營利事業名稱為火車頭酒家,下稱 尊皇酒 店),而分別自95年6月間某日起至96年9月間某日止擔任君悅酒店之實際負責人、自96年9月間某日起擔任尊皇酒店之實際負責人。張振昌自96年9月間某日起向蔡添財頂下君悅酒店後,獨資經營君悅酒店,而自96年9月間某日起擔任君悅酒店之實際負責人。李盛騰於95年11月間某日起頂下址設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1樓之 金華 城酒店(營利事業名稱為鑫華小吃店),而自95年11月間某日起擔任 金華城 酒店之實際負責人。蔡添財、張振昌、李盛騰謀議互相調度、支援坐檯小姐,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雇用張振昌、廖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莉、林威吉、陳運祥、 徐福廷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徐金淮、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詹國麟、黃柏睿、曾忠添、張榮峻、陳宗昌、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下稱如附表一所示之店長、 特助 、經理、少爺)等人,分別在附表一所示之酒店內,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務,附表一所示各酒店之負責人、特助、店長之蔡添財、張振昌、李盛騰、林威吉、詹國麟、黃柏睿、陳宗昌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經理、少爺,基於意圖使已滿18歲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及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之單一行為決意;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君悅酒店經理、少爺即廖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莉、陳運祥、徐福廷、徐金淮、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等人與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君悅酒店之負責人、店長基於意圖使已滿18歲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及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之單一行為決意;附表一編號㈡所示尊皇酒店經理、少爺即吳若薰、徐金淮、曾忠添、張榮峻等人與附表一編號㈡所示尊皇酒店之負責人、特助、店長基於意圖使已滿18歲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及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之單一行為決意;附表一編號㈢所示金華城酒店少爺即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與附表一編號㈢所示金華城酒店之負責人、店長、經理基於意圖使已滿18歲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及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之單一行為決意,先由蔡添財、張振昌、李盛騰,分別以君悅酒店、尊皇酒店及金華城酒店之名義,分別雇用如附表一「坐檯小姐」欄所示之已滿18歲之女子擔任坐檯小姐,再分別由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擔任君悅酒店店長職位之張振昌、副店長職位之詹國麟;擔任尊皇酒店店長職位之詹國麟、黃柏睿、擔任尊皇酒店特助職位之林威吉;擔任金華城酒店店長職位之陳宗昌、副店長職位之黃柏睿,負責各酒店之實際店務,並負責向其他店家調度坐檯小姐;而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擔任各酒店之少爺職位之林威吉、陳運祥、徐福廷、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曾忠添、張榮峻、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等人,則各自負責在附表一所示之酒店,幫不特定之男客泊車、引領男客前往該酒店內之包廂,並於男客離開時清理該包廂;至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擔任君悅酒店經理職位之廖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莉、擔任尊皇酒店經理之吳若薰,則負責於不特定男客前來消費時,媒介附表二所示之坐檯小姐前往包廂內,並帶領坐檯小姐熱舞,且容留男客在包廂內對坐檯小姐從事撫摸胸部之猥褻行為,其收費方式為每2小時為1檯,收費新臺幣(下同)2,700元,坐檯小姐取得700元,店家則取得餘款以營利(經理從中均分1,000元),而若男客有意與坐檯小姐從事性交易,則容留坐檯小姐與男客前往該酒店內之其他空包廂,與男客從事口交(即坐檯小姐之口部與男客之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或與男客從事全套(即坐檯小姐與男客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其收費方式為口交費1,200,全套費用為3,200元,其中200元均為清潔費,由各該酒店之少爺(即服務生),於每日下班後,個別均分該酒店之清潔費,坐檯小姐則取得餘款,店家則以此方式,招攬男客以營利。
三、陳宗昌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竟分別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先後於98年3月25日晚間11時許、
98年3月26日晚間某時,在上開金華城酒店內,先後2次分別將僅足供施用1次之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數量均不符合「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第1項第3款所定:第三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之規定)摻入香菸後,再將該香菸無償提供予 謝珌綺 ,而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謝珌綺共2次。嗣於98年3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起,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前往金華城酒店、君悅酒店及尊皇酒店搜索,並於附表三所示之扣押地點,分別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等物,且於金華城酒店內,在謝珌綺身上扣得陳宗昌轉讓後,由謝珌綺持有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2支,進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添財、張振昌、廖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莉、林威吉、陳運祥、徐金淮、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詹國麟、黃柏睿、曾忠添、張榮峻、李盛騰、陳宗昌、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如下:㈠前開事實欄二即犯罪事實㈠,業據被告蔡添財、張振昌、廖
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莉、林威吉、陳運祥、徐金淮、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詹國麟、黃柏睿、曾忠添、張榮峻、李盛騰、陳宗昌、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共犯徐福廷、證人即附表一「坐檯小姐」欄所示之坐檯小姐、證人即君悅酒店之會計 游金 妹、證人即尊皇酒店之會計 江宥豌 、證人即君悅酒店店址之房東 沈德賢 、證人即君悅酒店之廚工 劉陳秀妹 、證人即前君悅酒店實際負責人沈德賢、證人即不知情之君悅酒店登記負責人 林光俊 、證人即不知情之尊皇酒店登記負責人 林妤溱 、證人即金華城酒店之會計 蔡佳婕 (原名 蔡筱卿 )、秘密證人
A女分別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中陳述無訛,且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罪事實㈠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㈡前開事實欄三即犯罪事實㈡,業據被告陳宗昌分別於調查局
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謝珌綺分別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中陳述無訛,且於謝珌綺身上扣得之香菸2支,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均摻有無法析離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
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80022789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並有上開香菸2支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陳宗昌自白與事實相符,犯罪事實㈡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如下:㈠事實欄二即犯罪事實㈠犯行部分:
⒈核被告蔡添財、張振昌、廖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
莉、林威吉、陳運祥、徐金淮、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詹國麟、黃柏睿、曾忠添、張榮峻、李盛騰、陳宗昌、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就「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起訴書漏載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其媒介之低度行為,均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乃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此在學理上則稱為「集合犯」,凡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均屬之,是故,如行為人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多次反覆實行相同之犯罪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可資參照)。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犯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營利者營業牟利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上開被告等人基於一個經營色情行業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容留已滿18歲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之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上開所指之集合犯,而為實質上一罪,均論以一罪即為已足,附此敘明。被告即附表一所示之負責人、特助、店長蔡添財、張振昌、李盛騰、林威吉、詹國麟、黃柏睿、陳宗昌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經理、少爺,就在上開君悅酒店、尊皇酒店及金華城酒店內,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即附表一所示之經理、少爺廖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莉、陳運祥、徐福廷、徐金淮、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曾忠添、張榮峻、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與附表一所示各酒店之負責人、特助、店長間,就於附表一所示各酒店內,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蔡添財、魏妊羽、鄭吉雄、張惟翔等4人,各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4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蔡添財、張振昌、廖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莉、林威吉、陳運祥、徐金淮、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詹國麟、黃柏睿、曾忠添、張榮峻、李盛騰、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上開容留女子從事性交、猥褻性交易以營利之犯罪情節,犯罪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⒉末查被告廖佩儀、曾秀莉、陳運祥、徐金淮、李友文5人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渠等本次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犯罪情節尚輕,犯後復均自白犯行,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今後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⒊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為附表三「所有人」欄所
示之被告所有,供渠等經營附表三「酒店」欄所示之酒店,而犯本件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犯行所用之物,業據附表三「所有人」欄所示之被告分別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分別於附表三「所有人」欄所示之被告及其共犯所為之妨害風化犯行部分,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或非為被告所有,或雖為被
告所有,但非供本件妨害風化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事實欄三即犯罪事實㈡犯行部分:
⒈核被告陳宗昌就「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其轉讓前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低度行為,已均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按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
2分之1,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院發布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達淨重20公克以上,即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經查:
本件被告陳宗昌先後2次所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均僅為摻入香菸內供施用1次之量,業經被告陳宗昌及證人謝珌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陳明在卷,本院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宗昌上開2次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已逾前開應加重其刑之標準,尚不得依該標準加重其刑,併此敘明。被告陳宗昌所犯上開先後2次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及「事實欄二」所為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陳宗昌有「事實欄二」所載之容留女子從事性交、猥褻性交易以營利及「事實欄三」所載之提供他人毒品等犯罪情形,兼衡以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⒉至於謝珌綺身上扣得之香菸2支(扣押物品編號C003中之
香菸2支),內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法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800227879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已如前述。該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2支,均為被告陳宗昌無償轉讓予謝珌綺施用,業據謝珌綺於檢察官訊問時陳明在卷,雖已轉讓而非屬被告陳宗昌所有,然均為被告陳宗昌犯本件轉讓第三級毒品之違禁物,不論是否屬於被告陳宗昌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於謝珌綺身上扣得之香菸2盒(內有香菸15支)未檢出摻有法定毒品成分,此有上開鑑定書在卷為憑,暨非違禁物,又無證據證明與陳宗昌本件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末按沒收係屬從刑,倘無主刑,即無所附麗。案內扣押之贓
證物品,縱屬違禁物,既與判決所認定之犯罪無關,即不能於該犯罪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無關之違禁物,至檢察官應否以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屬另外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六扣得之結晶物、器具,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六「數量及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此分別有附表六「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驗報告等在卷可考,惟本院就附表六、七所示之扣案物,均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蔡添財、張振昌、廖佩儀、吳若薰、魏妊羽、曾秀莉、林威吉、陳運祥、徐金淮、鄭吉雄、李友文、張惟翔、詹國麟、黃柏睿、曾忠添、張榮峻、李盛騰、陳宗昌、邱俊煒、陳志全、林展民等人所為本件犯罪事實㈠、㈡所示之犯行有關,依上述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酒店名稱│被告姓名│職位│任職期間│小姐│├──┼────┼────┼──────┼──────────────┼────────┤│㈠│君悅酒店│①蔡添財│負責人│95年6月間某日起至96年9月間│1. 許又方 │││(喜來登│││某日止│2. 吳亞婷 │││)├────┼──────┼──────────────┤3. 吳佩樺 ││││②張振昌│店長│95年6月間某日起│4. 王淳芳 ││││├──────┼──────────────┤5. 張靜怡 │││││負責人│96年9月間某日起│6. 胡永麗 │││├────┼──────┼──────────────┤7. 楊詩辰 ││││③廖佩儀│經理(花名:│96年8月起│8. 曾淑惠 │││││ 樂樂 )││9. 葉良玉 │││├────┼──────┼──────────────┤10. 柯安安 ││││④吳若薰│經理(花名:│98年農曆年間某日起(另於96年│11. 杜鳳香 │││││ 郁芳 )│底至98年農曆年間某日前為尊皇│12. 莊玉菁 ││││││經理)│13. 陳延思 │││├────┼──────┼──────────────┤14. 邱曉琪 ││││⑤魏妊羽│經理(花名:│95年底某日起至98年1月底某日│15. 鍾詩亭 │││││ 洪媽 )│止│16. 林婉婷 │││├────┼──────┼──────────────┤17. 邱詩婷 ││││⑥曾秀莉│經理(花名:│96年年中某日起│18. 蘇倩儀 │││││ 曼寧 )│││││├────┼──────┼──────────────┤││││⑦林威吉│少爺│96年4、5月間某日起至96年底│││││││某日止(另於97年間某日起為尊│││││││皇酒店特助)││││├────┼──────┼──────────────┤││││⑧陳運祥│少爺組長│96年間某日起││││├────┼──────┼──────────────┤││││⑨徐福廷│少爺│98年2月某日起│││││(俟到案│││││││後另行審│││││││結)││││││├────┼──────┼──────────────┤││││⑩徐金淮│少爺│98年2月某日起至3月某日止(│││││││另於97年年初某日起至97年12月│││││││某日止為尊皇少爺)││││├────┼──────┼──────────────┤││││⑪鄭吉雄│少爺│96年某日起至98年3月26日││││├────┼──────┼──────────────┤││││⑫李友文│少爺│98年2月某日起││││├────┼──────┼──────────────┤││││⑬張惟翔│少爺│98年2月某日起││││├────┼──────┼──────────────┤││││⑭詹國麟│少爺、副店長│95年12月某日起至96年6月某日│││││││止(另於96年8月某日起至12月│││││││止為尊皇店長)││├──┼────┼────┼──────┼──────────────┼────────┤│㈡│尊皇酒店│①蔡添財│負責人│96年9月間某日起│1.許又方│││├────┼──────┼──────────────┤2吳佩樺││││④吳若薰│經理│96年底某日起至98年農曆年間某│3.陳延思││││││日止(另於98年農曆年間某日起│4.蘇倩儀││││││為君悅經理)││││├────┼──────┼──────────────┤││││⑦林威吉│特助│97年間某日起(另於96年4、5│││││││月間某日起至96年底某日止為君│││││││悅少爺)││││├────┼──────┼──────────────┤││││⑩徐金淮│少爺│另於97年年初某日起至97年12月│││││││某日止(另於98年2月某日起至│││││││3月某日止為君悅少爺)││││├────┼──────┼──────────────┤││││⑭詹國麟│店長│於96年8月某日起至12月止(另│││││││於95年12月某日起至96年6月某│││││││日為君悅少爺、副店長)││││├────┼──────┼──────────────┤││││⑮黃柏睿│店長│97年4月間某日起(另於96年9│││││││月間某日起至97年3月31日止為│││││││ 金華成 副店長)││││├────┼──────┼──────────────┤││││⑯曾忠添│少爺│96年8月間某日起││││├────┼──────┼──────────────┤││││⑰張榮峻│少爺組長│96年9月間某日起至98年2月某│││││││日止││├──┼────┼────┼──────┼──────────────┼────────┤│㈢│金華城酒│⑮黃柏睿│副店長│另於96年9月間某日起至97年3│1.柯安安│││店│││月31日止(另於97年4月間某日│2. 吳侑芳 ││││││起為尊皇店長)│3.謝珌綺│││├────┼──────┼──────────────┤4. 陳曉薇 ││││⑱李盛騰│負責人│95年11月間某日起│5. 張瑋婷 │││├────┼──────┼──────────────┤6. 林靜怡 ││││⑲陳宗昌│店長│98年1月1日起││││├────┼──────┼──────────────┤││││⑳邱俊煒│少爺│97年12月間起││││├────┼──────┼──────────────┤││││㉑陳志全│少爺│98年3月1日起││││├────┼──────┼──────────────┤││││㉒林展民│少爺│97年12月起││└──┴────┴────┴──────┴──────────────┴────────┘附表二:
┌──┬───────────────────────────────────────┐│編號│證據││├─────┬─────────────────────────────────┤││酒店名稱│證據│├──┼─────┼─────────────────────────────────┤│1.│君悅酒店│①張振昌持用之0000000000之通聯譯文││││②喜來登招牌照片││││③房屋租賃契約書││││④現場臨檢察查紀錄││││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臨檢場所現場人員(客人)名冊││││⑥坐檯小姐許又方持用之0000000000通聯譯文││││⑦坐檯小姐 吳雅婷 持用之0000000000通聯譯文││││⑧人口販運樹枝圖││││⑨蔡添財等人口販運案(組織架構圖表)││││⑩蔡添財集團涉嫌人口販運案事證(譯文)資料彙整表││││⑪坐檯小姐江宥豌持用之0000000000通聯譯文││││⑫蔡添財98年5月12日書立之紙條│├──┼─────┼─────────────────────────────────┤│2.│尊皇酒店│①張振昌持用之0000000000之通聯譯文││││②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③營業讓渡契約書││││④讓渡經營切結書││││⑤蔡添財等人口販運案(組織架構圖表)││││⑥蔡添財集團涉嫌人口販運案事證(譯文)資料彙整表││││⑦坐檯小姐江宥豌持用之0000000000通聯譯文││││⑧蔡添財98年5月12日書立之紙條│├──┼─────┼─────────────────────────────────┤│3.│金華城酒店│①現場臨檢察查紀錄││││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臨檢場所現場人員(客人)名冊││││③蔡添財等人口販運案(組織架構圖表)││││④蔡添財集團涉嫌人口販運案事證(譯文)資料彙整表││││⑤商業登記資料││││⑥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附表三┌───┬─────┬────┬─────────┬─────┬────┬─────┐│編號│本院扣押物│檢察官扣│品名│數量│所有人│酒店│││品列管字號│押物品清│││││││及查扣地點│單編號│││││││││││││├───┼─────┼────┼─────────┼─────┼────┼─────┤│1.│100年度保│A02-12│排班表│14張│廖佩儀│君悅酒店│││管字第587├────┼─────────┼─────┤││││號,君悅酒│A02-13│3月份排休表│1張│││││店內├────┼─────────┼─────┤│││││A02-16│商業本票│4張│││├───┼─────┼────┼─────────┼─────┼────┼─────┤│2.│100年度保│A04-1│打卡29張│1包│張振昌│君悅酒店│││管字第589├────┼─────────┼─────┤││││號,君悅酒│A04-4│訂番單│12張│││││店├────┼─────────┼─────┤│││││A04-5│排班表(本院扣押物│2張│││││││品清單無)││││││├────┼─────────┼─────┤│││││A04-7│3月份排休表│1張│││││├────┼─────────┼─────┤│││││A04-11│空白收據(11本)│1包│││││├────┼─────────┼─────┤│││││A04-13│空白支出證名單(5│1包│││││││本)││││││├────┼─────────┼─────┤│││││A04-2│隨身硬碟│1個││││├─────┼────┼─────────┼─────┤││││100年度保│D02│喜來登酒店98年3月│1張│││││管字第591││份小姐排班表││││││號,桃園縣├────┼─────────┼─────┤││││中壢市溪洲│D10│喜來登訂桌單│1張│││││街261巷21├────┼─────────┼─────┤││││號6樓│D11│小姐打卡單│1張│││├───┼─────┼────┼─────────┼─────┼────┼─────┤│3.│100年度保│A02-1│切結書│1張│陳運祥│君悅酒店│││管字第592├────┼─────────┼─────┤││││號,君悅酒│A02-2│空白商業本票│1本│││││店├────┼─────────┼─────┤│││││A02-3│檯費表11張│1本│││││├────┼─────────┼─────┤│││││A02-4│排班表│4張│││││├────┼─────────┼─────┤│││││A02-5│打卡│4張│││││├────┼─────────┼─────┤│││││A02-6│客戶簽單│1本│││││├────┼─────────┼─────┤│││││A02-7│支出進貨明細簿│1包│││││├────┼─────────┼─────┤│││││A02-8│空白十行│1本│││││├────┼─────────┼─────┤│││││A02-9│讓渡契約書│1張│││││├────┼─────────┼─────┤│││││A02-10│ 林充俊 身分證影本│1張│││││├────┼─────────┼─────┤│││││A02-11│商業本票001721等23│1包│││││││張││││├───┼─────┼────┼─────────┼─────┼────┼─────┤│4.│100年度保│A02-21│會計 游金妹 職名章│1個│君悅酒店│君悅酒店│││管字第592│本院扣案│││所有││││號,君悅酒│物編號│││││││店│A02-19│││││├───┼─────┼────┼─────────┼─────┼────┼─────┤│5.│100年度保│E01│林威吉手寫筆記│1張│林威吉│君悅酒店、│││管字第585├────┼─────────┼─────┤│尊皇酒店│││號,桃園縣│E02│林威吉手寫筆記│1張│││││ 中壢市榮安 ││││││││一街326號││││││││8樓之5││││││├───┼─────┼────┼─────────┼─────┼────┼─────┤│6.│100年度保│J03│酒店日報表(日報、│1冊│詹國麟│尊皇酒店│││管字第588││損益、備份資料)││││││號,桃園縣├────┼─────────┼─────┤││││楊梅市民族│J04│公關相關規定│1冊│││││路五段107├────┼─────────┼─────┤││││巷77弄36號│J07│現金借 支單 (空白)│1本│││├───┼─────┼────┼─────────┼─────┼────┼─────┤│7.│100年度保│C01│葡萄酒客戶資料│1本│曾忠添│尊皇酒店│││管字第593├────┼─────────┼─────┤││││號,尊皇酒│C02│酒店經理 翁淑娟 還款│1本│││││店││簽調││││││├────┼─────────┼─────┤│││││C03│酒店小姐檯數統計表│1份│││││├────┼─────────┼─────┤│││││C04│ 陳宣如 、 黃筱玲 、潘│各1張│││││││美甄身分證││││││├────┼─────────┼─────┤│││││C05│酒店公關小姐履歷及│1本│││││││聯絡記錄││││││├────┼─────────┼─────┤│││││C06│尊皇酒店折扣卷│1本│││││├────┼─────────┼─────┤│││││C07│翁淑娟借支證明單│1本│││││├────┼─────────┼─────┤│││││C08│尊皇酒店清算申報書│2本│││││├────┼─────────┼─────┤│││││C09│ 張凱茵 等4人履歷表│1本│││││├────┼─────────┼─────┤│││││C10│ 嘉玲 借支│1張│││││├────┼─────────┼─────┤│││││C11│已使用商業本票(存│3本│││││││根)││││││├────┼─────────┼─────┤│││││C12│酒店現金支出本│1本│││││├────┼─────────┼─────┤│││││C13│酒店文書│1本│││││├────┼─────────┼─────┤│││││C14│酒店小姐到勤記錄│1本│││││├────┼─────────┼─────┤│││││C15│尊皇、金華城酒店客│1本│││││││戶記錄││││││├────┼─────────┼─────┤│││││C16│酒店簽單記錄本│1本│││││├────┼─────────┼─────┤│││││C17│酒店員工筆記本│1本│││││├────┼─────────┼─────┤│││││C18│酒店小姐記錄客戶資│1本│││││││料││││├───┼─────┼────┼─────────┼─────┼────┼─────┤│8.│100年度保│C005│空白切結書、工作聘│各1張│金華城酒│金華城酒│││管字第590││僱契約、借據、僱傭││店即李盛│店│││號,金華城││契約書、保管條││騰所有││││酒店├────┼─────────┼─────┤│││││C006│林靜怡本票│3張││││││├─────────┼─────┤││││││切結書、工作聘僱契│各1張│││││││約、借據、僱傭契約││││││││書、保管條││││││├────┼─────────┼─────┤│││││C007│陳曉薇本票│3張││││││├─────────┼─────┤││││││切結書、工作聘僱契│各1張│││││││約、借據、僱傭契約││││││││書、保管條││││││├────┼─────────┼─────┤│││││C008│謝珌綺本票│3張││││││├─────────┼─────┤││││││切結書、工作聘僱契│各1張│││││││約、借據、僱傭契約││││││││書、保管條││││││├────┼─────────┼─────┤│││││C009│空白本票20萬│3張││││││├─────────┼─────┤││││││切結書│3張│││││├────┼─────────┼─────┤│││││C010│空白商業本票│3本│││││├────┼─────────┼─────┤│││││C011│員工基本資料│1本│││││├────┼─────────┼─────┤│││││C012│客戶聯絡資料│1本│││││├────┼─────────┼─────┤│││││C013│支出簿│1本│││││├────┼─────────┼─────┤│││││C014│簽單│1本│││││├────┼─────────┼─────┤│││││C015│金華城公關規章│3張│││││├────┼─────────┼─────┤│││││C017│超力家計號衛生套│2盒│││││├────┼─────────┼─────┤│││││C018│金華城拆帳資料│1本│││││├────┼─────────┼─────┤│││││C019│金華城情色遊戲規則│5張│││││├────┼─────────┼─────┤│││││C020│電腦主機│1台│││││├────┼─────────┼─────┤│││││C022│ 黃巧慧 簽立之1萬本│2張│││││││票││││└───┴─────┴────┴─────────┴─────┴────┴─────┘附表四: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編號│本院扣押物品列│檢察官扣│品名│數量│所有人│││管字號及查扣地│押物品清││││││點│單編號││││├──┼───────┼────┼────────────┼─────┼────┤│1.│100年度保管字│A03-1│本票│10張│曾秀莉│││第582號,君悅│││││││酒店│││││├──┼───────┼────┼────────────┼─────┼────┤│2.│100年度保管字│A04-3│電話簿│1本│張振昌│││第589號,君悅├────┼────────────┼─────┤│││酒店│A04-6│便條紙│2張││││├────┼────────────┼─────┤││││A04-8│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A04-9│讓渡契約書│1本││││├────┼────────────┼─────┤││││A04-10│空白現金收入傳票│1本││││├────┼────────────┼─────┤││││A04-12│勝記燒臘訂單│4張││├──┼───────┼────┼────────────┼─────┼────┤│3.│100年度保管字│A02-19│隨身碟(2GB)│1個│陳運祥│││第592號,君悅│││││││酒店│││││├──┼───────┼────┼────────────┼─────┼────┤│4.│100年度保管字│C001│現金│新臺幣8萬│陳宗昌│││第590號,金華│││4千7百元││││城酒店├────┼────────────┼─────┤││││C021│行動電話(內含0000000000│1支││││││號SIM卡1張)│││├──┼───────┼────┼────────────┼─────┼────┤│5.│100年度保管字│E03│林威吉筆記│1冊│林威吉│││第585號,桃園├────┼────────────┼─────┤│││縣中壢市 榮安一 │E04│曾忠添存款單│1冊││││街326號8樓之5││││││├───────┼────┼────────────┼─────┤│││100年度保管字││SONYERICSSON行動電話(│1支││││第713號,同上││含SIM卡1張)│││├──┼───────┼────┼────────────┼─────┼────┤│6.│100年度保管字│A02-14│現金帳簿│1本│廖佩儀│││第587號,君悅├────┼────────────┼─────┤│││酒店│A02-15│紀錄簿│1本││├──┼───────┼────┼────────────┼─────┼────┤│7.│100年度保管字│J01│棒球棍(金屬製)│1支│詹國麟│││第588號,桃園├────┼────────────┼─────┤│││縣楊梅市○○路│J02│商業本票│1本││││五段107巷77弄├────┼────────────┼─────┤│││36號│J05│電話簿│1冊││││├────┼────────────┼─────┤││││J06│相片簿│1冊││││├────┼────────────┼─────┤││││J08│商業本票簿(空白)│1本││││├────┼────────────┼─────┤││││J09│國展舞場95~98年度營收損│6張││││││益暨人數統計報告表、名單│││││├────┼────────────┼─────┤││││J1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1本││││├────┼────────────┼─────┤││││J11│行動電話│1支││││├────┼────────────┼─────┤││││J12│詹國麟手札│1張││├──┼───────┼────┼────────────┼─────┼────┤│8.│100年度保管字│D01│行動電話│3支│張振昌│││第591號,桃園├────┼────────────┼─────┤│││縣中壢市○○街│D03│標會會員名單│1張││││261巷21號6樓├────┼────────────┼─────┤││││D04│筆記本│1本││││├────┼────────────┼─────┤││││D05│筆記本│1本││││├────┼────────────┼─────┤││││D06│互助會簿│1本││││├────┼────────────┼─────┤││││D07│現金收支簿│1本││││├────┼────────────┼─────┤││││D08│現金收支簿│1本││││├────┼────────────┼─────┤││││D09│現金收支簿│1本││││├────┼────────────┼─────┤││││D12│通訊錄│1份││├──┼───────┼────┼────────────┼─────┼────┤│9.│100年度保管字│C20│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1支│曾忠添│││第593號,尊皇││號SIM卡1張)│││││酒店│││││├──┼───────┼────┼────────────┼─────┼────┤│10.│100年度保管字│003│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1支│徐福廷│││第588號,君悅││SIM卡1張)│││││酒店內├────┼────────────┼─────┤││││004│行動電話(含000000000號│1支││││││SIM卡1張)│││││├────┼────────────┼─────┤││││005│隨身碟│1個││││├────┼────────────┼─────┤││││006│記憶卡│3個││└──┴───────┴────┴────────────┴─────┴────┘附表五:非被告所有┌──┬───────┬────┬─────────┬─────┬────┬────┐│編號│本院扣押物品列│檢察官扣│品名│數量│所有人│備註│││管字號及查扣地│押物品清│││││││點│單編號│││││├──┼───────┼────┼─────────┼─────┼────┼────┤│1.│100年度保管字│A05-2│筆記本│1本│陳延思│非供陳延│││第583號,君悅├────┼─────────┼─────┤│思於君悅│││酒店│A05-2│CALL客記錄單│2張││、尊皇酒││││││││店上班所││││││││用│├──┼───────┼────┼─────────┼─────┼────┼────┤│2.│100年度保管字│G01│記事本│1本│游金妹│非供游金│││第586號,桃園├────┼─────────┼─────┤│妹於君悅│││縣平鎮市○○路│G02│中國信託存摺│1本││、尊皇酒│││三段319之1號├────┼─────────┼─────┤│店上班所│││4樓│G03│電腦主機│1部││用│││├────┼─────────┼─────┤│││││G04│雜記紙│3張│││││├────┼─────────┼─────┤│││││G05│記事本│1本│││││├────┼─────────┼─────┤│││││G06│行動電話│3支│││││├────┼─────────┼─────┤│││││G07│相片│1本│││││├────┼─────────┼─────┤│││││G08│光碟│2片│││├──┼───────┼────┼─────────┼─────┼────┼────┤│3.│100年度保管字││本票│4張│江元章│非供江元│││第714號│││││章於君悅││││││││、尊皇酒││││││││店上班所││││││││用│└──┴───────┴────┴─────────┴─────┴────┴────┘附表六┌──┬────┬────────┬─────────────┬────┬───────┐│編號│檢察官扣│品名│數量及鑑驗結果│所有人│鑑驗報告│││押物品清│││││││單編號│││││├──┼────┼────────┼─────────────┼────┼───────┤│1.│C00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2包(合計淨重52.82公克,│陳宗昌│法務部調查局98│││││純質合計淨重48.36公克)││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殘留有第三級毒品│各1個││930號鑑定書││││愷他命殘渣之名片│││││││、塑膠卡片、盤子│││││├────┼────────┼─────────────┼────┤│││C01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0.65公克)│金華城酒│││││││店內扣得││├──┼────┼────────┼─────────────┼────┼───────┤│2.│C00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0.65公克)│謝珌綺│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890號鑑定書│├──┼────┼────────┼─────────────┼────┼───────┤│3.│A01-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44.90公克,純質│徐福廷│法務部調查局98│││││淨重41.11公克)││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A01-8│含第三級毒品硝甲│5顆(合計淨重0.94公克)││920號鑑定書││││ 西泮 成分之藥錠││││├──┼────┼────────┼─────────────┼────┼───────┤│4.│A02-1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0.86公克)│陳運祥│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15日調科│││A02-18│殘留有無法析離之│9個││壹字第0000000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60號鑑定書││││殘渣之殘渣袋││││├──┼────┼────────┼─────────────┼────┼───────┤│5.│A02-20│殘留有第三級毒品│1個│廖佩儀│法務部調查局98││││愷他命殘渣之鐵盒│││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870號鑑定書│├──┼────┼────────┼─────────────┼────┼───────┤│6.│C19│殘留有第三級毒品│1件│曾忠添│法務部調查局98││││愷他命之器皿│││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900號鑑定書│├──┼────┼────────┼─────────────┼────┼───────┤│7.│C00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合計淨重0.63公克)│林靜怡│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880號鑑定書│└──┴────┴────────┴─────────────┴────┴───────┘附表七:
┌──┬────┬────────┬─────────────┬────┬───────┐│編號│檢察官扣│品名│數量│所有人│鑑驗報告│││押物品清│││││││單編號│││││├──┼────┼────────┼─────────────┼────┼───────┤│1.│C016│ 大衛 杜夫牌香菸│1包(未檢出毒品成分)│金華城酒│法務部調查局98││││││店內扣得│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930號鑑定書│├──┼────┼────────┼─────────────┼────┼───────┤│2.│C003│香菸│15支(未檢出毒品成分)│謝珌綺│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890號鑑定書│├──┼────┼────────┼─────────────┼────┼───────┤│3.│A01-2│分裝袋│44個│徐福廷│││├────┼────────┼─────────────┤││││A01-3│磅秤│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