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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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355號
上 訴 人 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傳大學學生會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8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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