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蓁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健華 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7,140元,應繳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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