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陳亮慈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7,614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加計迄起訴時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