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許瓊文
被   告  蘇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
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惠娟
附表
┌──────────┬────────┬──────────┐
│更正處│原文字│更正後文字│
├──────────┼────────┼──────────┤
│判決第一頁第十二行│桃園市○區○○街│桃園市○○區○○街│
├──────────┼────────┼──────────┤
│判決第一頁第二十五行│桃園市○區○○街│桃園市○○區○○街│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