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1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郭妍裕郭壬羽 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92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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