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6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陳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貳拾
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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