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林依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版契約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5,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