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靖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漁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1,808元(計算式:2,421,208+740,600=3,161,8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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