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33號聲請人 黄詩惇 相對人 粘伯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103年度司票字第43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1年8月19日│200,000元│103年2月15日│WG0000000││├──┼───────┼─────────┼───────┼────────┼──┤│002│103年1月15日│200,000元│103年2月15日│CH637923││├──┼───────┼─────────┼───────┼────────┼──┤│003│103年2月15日│70,000元│103年2月15日│CH63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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