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茂松 (即 賴陳隊 之繼承人)、 蘇敏華 (即賴陳隊之繼承人)、 蘇曉華 (即賴陳隊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賴茂松(即賴陳隊之繼承人)、蘇敏華(即賴陳隊之繼承人)、蘇曉華(即賴陳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並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該裁定於103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3年8月19日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惟仍未提出向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文件,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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