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告漁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瑞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被告 徐靖寰
徐靖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兆勳 被告 呂學淵 訴訟代理人 藍碧珍 被告 張謙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0年度易字第二六六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徐靖寰為伊公司之業務人員,其竟利用職務之便,與被告張謙禧共謀偽造銷售紀錄,並以挪用其他貨款之方式瞞天過海,將客戶交付之貨款據為己有,經伊於民國98年1月7日查獲 渠等 之犯行,總計伊受有新臺幣(下同)3,302,458元之損害,因認被告涉有侵占罪嫌,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定之侵權行為,又被告徐靖濤、呂學淵身為徐靖寰之保證人,自應與被告負連帶責任,爰依侵權行為、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被告徐靖寰、張謙禧是否涉有侵占等犯罪嫌疑,據原告提出告訴後,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調偵字第677號案件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2661號刑事案件審理且尚未終結,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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