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7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毅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民國103年8月27日之陳報狀底僅蓋送達代收人印章,惟聲請人尚未委任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