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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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3年8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經查,本件受刑人廖文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廖文盛業於103年8月12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簽名確認,表明就附表編號1至39號所示之罪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該調查表並已明確記載說明如就附表編號1號至39號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如附表編號1號至39號所示之罪,即均無法易科罰金等相關利益與不利益情形,有103年8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是本件受刑人 廖文盛顯 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據上,本件檢察官因依受刑人廖文盛之請求而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三、本件受刑人廖文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號至39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廖文盛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
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受刑人廖文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2日│101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2號│毒偵字第122號│偵字第10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989││實││658號│658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101年9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989││定││658號│658號│號││判├──────┼────────┼────────┼─────────┤│決│判決│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101年9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5029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備註│(應執行11月)│字第11613號││││(應執行1年2月)││├─────────────────┴─────────┤││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13號│││(應執行15年2月,無押,執行中101年5月8日-116年7月7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1日│100年10月22日│100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73號│偵字第12484號│字第124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1989號│483號│48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2日│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定││1989號│483號│483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12日│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290號(應執行││備註│執字第11613號│13年6月)│││(應執行1年2月)│││├────────┴──────────────────┤││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13號│││(應執行15年2月,無押,執行中101年5月8日-116年7月7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間某日│100年11月間某日│100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484號│偵字第12484號│字第1248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483││實││483號│483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483││定││483號│483號│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290號││備註│(應執行13年6月)││├───────────────────────────┤││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13號│││(應執行15年2月,無押,執行中101年5月8日-116年7月7日)│└────────┴───────────────────────────┘┌────────┬────────┬────────┬─────────┐│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1年1月2日│101年1月4日│101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484號│偵字第12484號│字第1248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483││實││483號│483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483││定││483號│483號│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290號││備註│(應執行13年6月)││├───────────────────────────┤││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13號│││(應執行15年2月,無押,執行中101年5月8日-116年7月7日)│└────────┴───────────────────────────┘┌────────┬────────┬────────┬────────┐│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間某日│101年1月14日│101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定││2376號│2376號│2376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間某日│101年1月間某日│101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定││2376號│2376號│2376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9日│100年12月4日│101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判││2376號│2376號│2376號││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日│101年2月1日│100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定││2376號│2376號│2376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5日│100年10月間某日│100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定││2376號│2376號│2376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月10日│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日│100年12月31日│101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定││2376號│2376號│2376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編號│31│32│3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月10日│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9日│101年1月1日│101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定││2376號│2376號│2376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編號│34│35│3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月10日│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定││2376號│2376號│2376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編號│37│38│3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8月2日│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日│100年11月29日│100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偵字第39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103年度臺上字第││定││2376號│2376號│2376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4號││備註│(應執行19年6月,羈押101年2月12日-101年5月7日共86日│││,執行中116年7月8日-13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