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909號聲請人 周家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志鍠陳意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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