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鼎明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楊順明
            樓
訴訟代理人  梁宇佑
            樓
被   告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美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10月3日下午4時0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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