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羅德龍
       羅靖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路○段○○○巷○○弄3
之3、桃園市○○○街2之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
轄;又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撤銷買賣行為之形成權
及不動產登記之塗銷等,而訴訟標的坐落桃園市○○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34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路
○段○○○巷○○弄3之3號建物,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
規定,其特別審判籍亦由桃園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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